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保护学员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包括: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营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与机动车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鼓励采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 培训机构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具体指标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和《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工商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五)教学设施、设备清册及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六)拟聘用人员资格及职称证明、教练员证; (七)经营场所和训练场地的证明(租用的须提供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一)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未被受理或未被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未满一年的; (二)被依法撤销、吊销许可证未满三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告。有效期6年。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经原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驾驶机构的申请,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节 教练员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教练员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见附件1)。 第十五条 申请教练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学历; (二)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三)有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 具体指标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教练员证的人员,应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教练员资格考试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核发教练员证。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软件,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教练员应到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教练员证遗失或损坏的; (二)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 (三)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
第三节 学 员 第十九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明; (二)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 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参加营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应当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二)填写学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见附件4)。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公示其经营资质、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并按学时收费。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见附件5),并将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存入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记录报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作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持有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按规定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教练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练车辆。 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学车辆,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教练车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应当: (一)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填写教学日志;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爱护学员,廉洁从教; (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确保教学行车安全; (六)参加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法制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和公民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向其教练员、学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三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的量化考核标准。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并依次排序。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不按规定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社会通报: (一)不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时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吃、拿、卡、要” 等不良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指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专门培训拖拉机驾驶员的除外。 (二)营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是指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使之具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能力。 (三)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的其他培训,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 教练员证 照片 姓 名: 身份证号: 准教类别: 准教车型: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证件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副本) 变更记录 记事内容 变更记录 记事内容 变更记录 记事内容 变更记录 记事内容 变更记录 记事内容 变更记录 记事内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 申 请 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上地址 现住址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准教车型驾龄 准驾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P□ 申请准教类别 理论□ 驾驶操作□ 申请准教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P□ 考核成绩 类别 科目 初考 补考 成绩 考核员 日期 成绩 考核员 日期 理论 理论知识
教学能力
操作 基本理论
驾驶 技能
教学能力
审核意见 考评组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证号 发证人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登记表 培训机构: NO.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 片 身份证号 身份证上地址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原准驾车型 培训车型 或类别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P□ 营运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其他培训□ 入学时间 年 月 日 结业时间 年 月 日 结业考核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培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1.标注有“□”的为选择项,选择后在“□”中划“√”;2.文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210mm,天头(上白边)37mm,订口(左白边)28mm,版心尺寸为156×225mm。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 结业证书 证件编号:
照片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___的培训,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准予结业。 培训机构:(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说明:1、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外封皮颜色为红色 、内封皮颜色为白色字体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No.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入学时间 (照片)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申请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P□ 科目 名称 培训学时 学员签名 教员签名 培训单位 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审核 科目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科目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科目三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3、纸张规格为A4(210ⅹ297mm),表格尺寸为180ⅹ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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