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
前言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定义·································· 1 4 组织管理································ 1 5 人员·································· 2 6 教学设施及设备····························· 2 7 资金·································· 5 8 其它·································· 6
前 言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广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湖北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魏显威、贺亚平、江宗法、马连肃、宋震野、刘得一、黄继康、魏树勇、屈亚宁、胡正云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 JT/T 433—2000 Practice Conditions for the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Unit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具备的教学组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业户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JT/T198一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JT/T434—2000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non-commercial vehicle drivers 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 3.2 营运机动车驾驶员commercial vehicle drivers 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 3.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unit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简称业户。分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和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 3.3.1 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I-type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unit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简称一类业户。 3.3.2 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II-type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unit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同时从事除营运大客车、挂车之外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简称二类业户。 3.3.3 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III-type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unit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简称三类业户。
4组织管理
4.2 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置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训练、安全管理、 文档管理等岗位及落实责任人。 4.3 应有能保证实施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等),应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 4.4 应有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4.5 应有教练车维修保障体系。 4.6 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管理应实施计算机管理。 5 人员 5.1 管理人员 5.1.1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1.2 实际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5.2 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 5.2.1 总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的0.2。 5.2.2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授课的能力;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2.3 三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5.2.4 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5.3 驾驶操作教员 5.3.1 总人数应不少于教练车数的1.1。 5.3.2 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七年以上驾龄和1500Dkm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五年以上驾龄和1肋咖km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5.3.3 应持有驾驶证、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并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还》执教。 5.4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 6 教学设施及设备 6.6.1 教学用具. 6.1.1 所有业户应有表1中给出的常规教学设备及教 表1 常规教学用具及数量要求 序 号
6.1.2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还应配备表2中给出的用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专用教学设备 表2 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专用教学用具及数量 序 号
6.1.3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进行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须配备相应的教学设备。 6.2 教室 6.2.1 业户的教学用教室应分别设置为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 6.2.2 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3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要求不小于1.2m2,每个教室不应同时容纳60人以上参加学习。 6.2.4理论课教室的总面积应满足式(1)要求。 S1≥3.8n (1) 式(1)中:S1——理论课教室总面积,m2; n——教练车总数,辆。 6.2.5 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应能使表1和表2规定的较大的模型教具与维护、排除故障课操作用教具分室安放,实习教室总面积应满足式(2)或式(3)要求。 S21≥9.6n (2) S23≥4.8n (3) 式(2)、(3)中:S21——一类业户及二类业户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总面积,m2; S23——三类业户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总面积,m2; n——教练车总数,辆。 6.2.6 表2中给出的其他教学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教室内。 6.2.7 一类业户及二类业户应有专门的图书室或阅览室放置表2中给出的图书资料,供学员借阅、学习。 6.3 教练场地 6.3.1 业户应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 6.3.2 教练场地应符合JT/T434的要求。 6.3.3 教练场地的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辆/km以下。 6.3.4 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应有能够满足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单车训练平场面积要求,大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750m2,小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400m2。 6.3.5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还应有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内容相配套的驾驶教练场地。 6.4 教练车 6.4.1 一类业户应有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相配套的教练车型和数量,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小于50辆。 6.4.2 二类业户应有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相配套的教练车型和数量,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6.4.3 三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10辆。 6.4.4 汽车教练车应装有手动变速装置,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亡的规定,并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6.4.5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用大型教练客车车长应8m以上,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用大型教练客车车长应9m以上,轴距均应在3.9m以上;大型教练货车车长应6m以上,轴距应3.6m以上;教练货运汽车列车(半挂车及全挂车)车长应12m以上;小型教练汽车车长应3.3m以上,轴距应2.3m以上,轮距应1.3m以上;二、三轮摩托车至少应有四个档位。 6.4.6 教练车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教练车标志牌和教练车证。 6.5 业户教学区环境 6.5.1 教学区内应整洁卫生,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 6.5.2 教学区内的绿化要求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7 资金 业户的流动资金平均每辆教练车应不少于3000元, 8 其他 8.1业户在驾驶教练场地内应有学员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向学员免费提供饮用水的设施。 8.2业户如向学员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住宿学员的宿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m2/人,宿舍内应有照明、桌、椅、暖瓶等基本生活用具;北方地区业户的宿舍内还应有安全的取暖设备。 8.3 业户如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有与就餐学员相适应的用餐食堂,饮食应符合卫生标准,炊事、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