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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授专题[视频]讲座

打击盗车须有制度创新

编辑:驾驶网    来源:法制日报    2009-03-23    👁3048  
 
    盗车案件在一些城市可谓是屡见不鲜。这给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不便,这不单单是财产的损失、时间的浪费,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并使人民群众产生不安全感
    防盗,警察和居民小区保安的责任是重大的。但是,客观地讲,是防不胜防。能破案的毕竟是有限的,有很多是没有破案的。汽车还好,报了案,有人答理,自行车丢了,简直只能是自认倒莓了
   记得中央电视台播过一个北京片警专业抓偷自行车的故事。尽管他每年抓不少,很专业,带会了不少民警。但他也很无奈。是呵,偷个自行车,你能把他怎么样,是可恨,但是又不能判他
   汽车呢,对人们来说,是个大件,丢了,让人心痛。还好有保险,但也让人不爽
   车丢了,无论是自行车,还是汽车,经济紧张的,着急,上火。就是不差钱的,也上火,这得耽误多少事呀
   防盗,有人防、物防、技防。但我认为,还缺一样,就是制度建设。要有一整套好的制度、管用适用的法律,让人不去偷,不敢去偷。同时,即便是人民群众丢了车,也能及时得到公安机关补偿
   以下是几点设想
   对偷盗自行车(包括电动车、摩托车)的,要加重经济处罚。偷一辆,要视为偷了十辆,抓住后,要追缴相当于十辆车的钱款。自行车可定为每辆400元,电动自行车定为每辆2500元,摩托车定为每辆4000元。公安机关将此罚没款,作为备用金,若辖区内有丢失上述车辆者,有两名公民作证或担保证明确实丢失,10日内未破案,当地公安机关要用备用金及时赔付车款。破案后,若车辆仍完好,车辆交还失主,失主返还所得备用金款的50%。备用金不得用作他途。还没有备用金的警所,或备用金不足的,可从其他有备用金的警所领取,不得拖延赔付失主车款
   对偷盗汽车的,要判刑,偷一辆要视为偷了2辆,要追缴相应罚款。每辆车定价为10万元。罚没款用于改善易丢失车辆区域的防范设施和对破获自行车、汽车、摩托车等案件有功群众和公安民警的奖励。罚没款如何用,要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或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对司机行车,除了现有的证件外,要加一项,即车主的“所有权证”。车辆与车主捆在一起,所有权证上要有车牌号、发动机号,车主的照片,甚至包括车主个性化的加密语言、图形,并在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民警检查车辆时,若司机没有车主给的所有权证(付印的也可),将视为盗窃,即预以扣留,查证属实,即处以相应的处罚。由此,公安民警在检查车辆时,则多了一项“利器”。那种撬开了车即开车走的人,将会有所不便,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盗车难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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